赴山东省武城县法院学习家事审判经验

2017-07-12 15: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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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赴山东省武城县法院学习家事审判经验

  ----考察报告

  民二庭审判员韩丽佳

  根据上级法院工作安排,我院一行四人随市中院于2017年5月23日,对山东省武城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考察学习。先后参观了武城法院家事指导中心及少年家事法治教育基地并召开座谈会,对武城法院家事审判先进工作经验及方法进行详细了解,通过参观交流,受到很大启发,现结合康保当地家事案件实际,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武城法院先进经验:

  武城县法院为发挥家事审判在维护家庭和睦稳定,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对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并已取得初步成效。改革措施如下:1、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入手,构建家事纠纷综合调解平台、设立由人民法院管理的家事特约调解委员会。将诉前调解、诉讼中的委托调解、法官调解等贯穿于家事审判的不同阶段。2、制定家事诉讼程序操作规程,对于离婚等涉及身份关系的家事纠纷,改变原有的当事人双方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庭审模式,打造了“纠问、修复感情、诉辩”相结合的审理方式,试行不公开审理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3、建立独立建制的家事审判庭,下设三个家事审判合议庭,实行审判长负责制;明确家事审判中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心理辅导员、心理测试员)职责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分工负责。4、制定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制定诉前调解制度,规范家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完善家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制定离婚证明书格式文本。5、与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协调配合,加强与乡镇、民政、妇联、教育、共青团、社区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联动机制,建立统一的社会工作网络和信息平台,拓宽妥善处理家事案件的方法和途径。

  结合我县家事案件实际,提出方案:

  一、转变家事审判理念

  家事审判的指导思想:“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法官首先应从理念上进行深刻转变,家事审判所要的不仅仅是诉讼公正和公平,更注重家庭秩序的和谐与修复,追求富有人情味的解决途径和方式。充分认识到家事无小事,家事即国事。只有小家和谐,社会大家庭才能稳定。

  二、创新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创新

  1、建立家事辅导前置制度。与民政、妇联部门联合,在婚姻登记处设立家事指导中心。其一设立家事指导宣传牌,以图文形式进行婚前辅导,使大众理性认识婚姻、夫妻关系、家庭生活。其二设立家事指导处,对前来咨询离婚或登记离婚的男女进行心理辅导及调解。其三对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对离婚夫妻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阐释法律规定,约定应详细明确,既避免了再起矛盾冲突,也减少了法院关于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累讼。

  2、实行调解前置制度。首先通过诉非衔接、互联网+、诉调对接、12368热线,对网上和电话咨询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及法律服务,解决法律问题。其次实行家事案件调解前置制度,在诉前或庭前对案件进行调解,时间不超过15天,使一些因一时冲动离婚的当事人,经调解情绪缓和化解矛盾,避免进入诉讼程序造成的对立,从而挽救婚姻。在诉讼程序中强化调解,注重家事案件的人身关系,弱化财产关系,对离婚案件要准确区分危机婚姻还是死亡婚姻。对危机婚姻大力做好当事人和好撤诉工作,或者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如果死亡婚姻,介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也以调解离婚为原则,减小对其他家庭成员、特别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

  3、建立家事调查、家事回访制度。与我院一乡一庭工作相结合,每个乡镇人民陪审员也是我院的家事调查员、回访员,根据家事法官的指派,委托他们对当事人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家庭亲属关系等特定事项,以及当事人的生活经济、个人经历、教育程度等必要事项进行调查,深入细致地调查家事纠纷发生的深层原因和事实真相。一方面为法官理清家务事,调解案件做好铺垫,另外也解决了家事案件证据收集难、固定难的问题。

  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对危机婚姻、有家庭暴力倾向的案件定期进行回访,以便及时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挽救危机婚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家事案件涉及的财产金额越来越大且种类繁多,处于经济强势地位的一方通过隐匿、虚报等方式损害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加剧纠纷的处理难度,也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公平公正。引入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涉及离婚析产的案件,向当事人送达财产申报表,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财产状况。对于申报不实、故意隐匿财产的当事人依法对其少分或不分;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5、实行离婚生效证明书制度。裁判文书对双方当事人的子女抚养、财产状况及分割方式等方面均有详细描述,当事人在日后办理如再婚、出国签证、房屋过户等日常事务时,必须向相关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这就会将很多个人隐私暴露出来,给当事人带来尴尬和不便。离婚生效证明书最大限度保护了当事人隐私。

  6、实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大力宣传反家暴法,让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7、引入心理疏导机制。联合司法局、教育局,组织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员组成心理咨询、辅导团队,对离婚当事人,尤其是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试和干预,指导双方修复婚姻感情、处理再婚后家庭关系,疏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8、坚持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保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只注重父母本位,忽视子女利益的实现。一方面,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法官一般很难了解子女的真实意图,特别是年龄小的子女对要跟谁生活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的心理创伤未能治愈,且对于当事人离婚后如何安排子女未来生活等问题也没有具体的说明。

  家事案件中,要坚持保护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对涉及未成年利益案件,要通过分别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当事人意见和走访社区、幼儿园、学校等生活学习场所等方式,有效了解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状况,从而对抚养权归属、探望安排、抚养费等问题综合作出裁判。引入心理疏导和测评机制,组织学校幼儿园老师、专业社会工作者、儿童心理问题专家等专业人员,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心理辅导和测评服务。

  三、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

  基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对家庭、社会的重要性,应成立专门团队,更好地发挥司法的柔性力量,以修复亲情、弥合家庭矛盾。

  1、组建家事合议庭。设置以家事审判合议庭为主的家事审判团队,实行1+1+n(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心理疏导员+家事调查员)模式,挑选从事婚姻家庭审理工作多年、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调解能力强的资深法官组成家事合议庭。

  2、组建心理指导咨询员团队。聘任专职心理咨询师在法院家事指导中心工作,主要任务:其一对前来咨询离婚或登记离婚的男女进行心理辅导及调解,其二对家事案件当事人和离异子女进行心理测试和辅导。这部分人员可依靠司法、妇联、教育系统或者社会热心人士中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员组成。

  3、组建家事调查员、回访员团队。从我院的89个人民陪审员中,选任熟悉当地风俗习惯和社情民意,具备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具有专门的调查技能和职业素养,对家事调查工作具有高度热情的,担任家事调查员、回访员。

  5、探索改善硬件设施。建设家事指导中心、心理疏导室、儿童观察室、客居室家事调解室、圆桌式家事审判庭等。

  四、探索家事诉讼程序制度

  1、强化不公开审理原则。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家庭生活隐私和未成年人切身利益,不公开审理对当事人举证质证、表达内心真实意愿、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各项程序性权利,在家事诉讼中,应当在告知当事人并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实行不公开审理。

  2、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家事诉讼中,为了充分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人的合法权益,对家事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给其指定法律援助工作者,弥补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便利其行使诉讼权利。

  3、适当放宽家事案件审限。对于争议财产较多、矛盾较深、当事人情绪激烈的家事案件,可以适当放宽审限,设置冷静期,减少冲动型离婚,维护婚姻关系稳定。

  4、改变对抗性庭审模式。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不能完全采取当事人主义,必须实行国家职权干预,在庭审中,改变传统的对抗模式,采取依职权纠问式的庭审方式,变“对抗式”为“复合式”,抓住当事人心理感动点,引导当事人回忆婚姻生活中的美好,同时避免激化当事人情绪,产生二次伤害,以促进双方感情的修复。

  五、开展和推动家事审判经验交流

  1、定期召开座谈会。每月定期召开座谈会,汇报成果及问题,进行交流经验,统一家事审判人员思想,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最高追求。

  2、整合社会力量。联合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民政、妇联、教育、共青团、乡镇村、社区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平台。如与妇联达成一致行动,在家事走访、调查、调解等方面双方互通有无。

  结语:

  路漫漫其修远兮,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的路上,作为法院,我们应立足本地,将家事司法专业化同多元化解决渠道相结合,有效化解家事纠纷,维护好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平安幸福家庭建设助推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审判 家事 的 当事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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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丽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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