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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集体资金近三十万 康保一村支书被判刑

2018-07-24 16: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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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担任康保县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矿山征地补偿款294359.96元,用于自己养牛场的经营,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回放:2010年,某矿山公司占用康保县某乡某村民委员会管辖的的矿山开采金矿,但未给该村任何补偿。2011年11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任康保县某乡某村民委员会代理党支部书记(2012年3月正式任命至2017年6月)积极与矿山公司协商征地款补偿事宜。2012年1月10日,康保县某乡某村民委员会与矿山公司签订矿山征地补偿协议,矿山公司一次性补偿某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60万元,被告人罗某某负责保管并给村民发放。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由其保管的矿山征地补偿款中的294359.96元,挪用于自己养牛场的经营。2017年6月6日,中共康保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调查,被告人将其挪用的某村委会的征地补偿款及孳息共计315600元退缴到康保县纪检委。

  法院审理:被告人罗某某在担任康保县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在康保县纪检机关已将挪用的集体资金全部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俗话说,“县官不如现管”。可以说一个村的村支书掌管着村两委的“大权”,同时在日常的管理中,村支书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这就为村支书借权力谋私利创造了极其便利的条件。如何才能减少甚至杜绝此类案件发生?一是建议加大对基层村干部的思想教育,增强其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强化农村财务管理,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村级财务进行有效监督,全力筑牢村级财务“防火墙”,努力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基层农村发展环境。

关键词:康保 的 年 月 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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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丽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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