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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原因及对策分析

2018-07-26 14: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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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原因及对策分析

  康保县院公诉科张海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一昧追求经济利益,置生态环境于不顾,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农用地的可持续利用。近年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已呈多发之势,我院仅2015年一年,就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3件3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了此类案件的一些特点,并遇到了一些实际的办案问题,现就笔者办理此类案件的相关情况及所遇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析,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特点

  1、非法占地仅靠一纸协议

  所办案件中,涉案人员多数是和村委会私自签订一个荒山、荒坡承包协议,每年象征性地交村委会几千元的承包费,不向土地部门审批,更不经土地部门审批,便自认为合理、合法,理直气壮地在农业用地上直接从事非农生产建设。

  2、非法占地从事挖矿采石

  张家口坝上地区,农业生产效益极低,即使是耕地收入也很微薄,作案人之所以要承包款荒山、荒坡,他们的目的不是从事农业生产,而是看到了荒山、荒坡上的矿产资源。他们在山坡上,有的建碎石场,有的建采矿场,就地取才,非法采矿。

  3、私挖乱采土地破坏严重

  农用地是十分珍贵的土地资源,作案人长达数年掠夺式的私采乱挖行为,不仅给农用地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同时也破坏了植被,破坏了生态,破坏了环境。作案人为了一己私利,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农用地遭到严重破坏,有的无法复耕,有的虽经经过整改、修复,仍无法作为农用地使用,其影响不仅在当代,还遗祸子孙后代。作案人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直接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严重破坏了农用地的管理制度,其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

  4、土地性质主观辩解不明知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认识到土地的性质,而在办案当中,犯罪嫌疑人辩解只知道土地是荒山、荒坡,不明知这是宜林地,从而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并以此退避法律的处罚。

  5、占地面积鉴定多有异议

  我院办理的三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土地遭到破坏的现场最少的一个地方是58亩,最大的一个地方是200多亩,另一处为80多亩。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占地面积就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由于有的地方不在宜林地的规划范围内,有的地方不止一方私采乱挖,还有他人进行过破坏土地的行为。因此,案件当事人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鉴定意见争议极大,并反复申请重新鉴定。这三起案件后来在法院判决中的认定数量最终分别为37.74亩、49.6亩、16.25亩。

  6、处罚普遍偏轻无一实刑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由于有占地面积数量较大的标准要求,虽然报案的多,但能够立案查处的少。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判轻刑的较多。我院所办的三起案件,在分别并处10万元以上的罚金,对三名被告全部作出了有期徒刑缓刑的判决。

  二、原因分析

  1、利益驱使,铤而走险

  张家口坝上地区,是防风治沙的重点地区,国家为此投入了巨额资金,实施了退耕还林工程,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非法占用农用地,私挖乱采,私建乱搭,在破坏农用地的同时,更破坏环境,这与国家的土地环保政策背道而驰。但一些不法分子看到荒山、荒坡地区矿产资源丰富,有利可图,便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心存侥幸,不惜铤而走险,进行非法开采活动。

  2、越权批准,放纵占地

  村委会人员,为了蝇头小利,以承包村集体荒山、荒坡的名义,签订一个承包经营协议,不问当事人的占地用途,也不管他们的任何破坏行为,在事实上给予了对方占地的合理性。案件当事人便自认为是开发荒山,提高土地的经济价值,没有充分认识到占地行为的非法性。这样,村委会的不负责任的私相授受,使案件当事人逃避了土地、农业、林业部门的监管,并进而放纵了他们非法占用农用的的行为,使他们的毁坏土地的行为得以顺利实施。

  3、认识不足,意识淡薄

  涉案人员缺乏对资源保护的意识,对其自身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以及给周边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认识不足。同时,涉案人员对相关土地的法律法规不清楚,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认为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私挖乱采,就是一个少交钱的问题,认为自己的这一点点行为对环境资源破坏微乎其微,根本不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就是违法犯罪。

  4、疏于监管,查处不力

  案发地点多在偏远的山区地段,道路难行,土地、林业部门不愿去到那些地方,巡查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非法占地情况。另外,土地执法人员的执法手段一般是查扣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然后对其进行罚款处理,不能有效控制执法对象,形不成对违法人员的威慑力。这些处罚措施对违法人员取得的暴利而言,这种罚款可谓不痛不痒,震慑力较小,对违法人员不能给予有效的打击。这样就在客观上出现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屡禁难止的现象。

  三、对策建议

  1、深入乡村开展宣传工作

  荒山、荒坡是农村集体的土地,土地遭到毁坏,却很少有村民过问,其原因有四,一是村民觉得没有直接损害到个人利益;二是荒山、荒坡利用价值低,引不起村民的注意;三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为村集体的事得罪人;四是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不强。村民世代生活在这片土地上,村民是土地最好的监管人,依靠群众是最好的管理办法。为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发生,要深入持久地开展环境资源保护法制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对于环境资源的法律政策,深入乡村,送法下乡,使群众真正明白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的道理。唤起群众的生态意识、法制意识,让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破坏环境行为。

  2、严格执法加大巡查力度

  我院办结的三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都是通过卫片检查发现的,并在省林业公安的督办过程中才进行了立案查处。这说明基层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此问题,检察机关要通过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积极探寻案件背后存在问题的症结,有针对性的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预防犯罪、完善管理措施的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巡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制止,早处理。此外,要作好两法衔接工作,使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掌握巡查动态,对相关法律问题予以指导,巩固提升执法效果。

  3、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是遏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高发态势的有效手段。为切实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使其得到应有的刑事惩罚,确实、充分的证据是打击犯罪的有办保证。根据办案经验,笔者建议在四个方面作好引导侦查取证工作。

  第一,要确定所占用土地的性质。农用地的种类较多,其种类不同,土地性质不同,其追诉的数量标准也不同。因此,在案件侦查中,要引导侦查机关向土地、林业部门调取土地登记、草原资源管理分布图上、森林资源分布图、林草地的规划等相关的书证,以充分证明非法占用地为农用地。

  第二,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对于农用地毁坏的明知情况,涉案人一般不予否认,但是对于土地的性质,涉案人在庭审时,无一例外地辩称,只知道所占用的土地为荒山、荒坡,山上也没有树,不知道这是已经规划了的宜林地,更不知道这是农用地,从而在主观上否认行为人自己在主观上的故意。所谓的宜林地就是适宜种树,并经有关部门规划了土地。有的荒山、荒坡经规划为宜林地后,由于没有明显的标志,一般人确实不能清楚地知道这是宜林地。为了有效地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和应知,在明确土地性质的基础上,一是办案人员要亲临发案现场,增强办案的亲历性,使办案人有一个良好的判断;二是要结合周围耕地、林地的分布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三是调查有无人员对其阻止过,有无人员告知过;四是要对植被的生长、分布情况作一些调查核实。通过这些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以确认行为的辩解是否合理。如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我们根据被告人宋某从事过乡镇的种草、植树、管护工作,其对林地、荒地的情况应该有更清楚的认识,又根据石料场地紧挨着柠条林地,在占用的石料场地也能看到有一些被压柠条的情况,从而认定被告人宋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第三,要确定占用农用地的数量。这是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争议点,也是办案的难点。出现争议的原因最主要的是不止一人在案发地点进行过私挖乱采行为。如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案卷中共有三份鉴定意见,第一份认定被破坏占用林地面积共计80.47亩,这是这片林地遭到破坏的真实情况。在立案后,发现武某也在此开采石料,对面积的认定双方说法不一,结合双方的指认,认定被破坏占用林地面积共计30.42亩,其中武某占用面积为9.87亩,剩余20.55亩为张某占用面积。对第二份鉴定意见,张某仍存有异议,在张某和证人的指认下,进行了第三次鉴定,其中取最小的面积作为鉴定意见认定的面积。我们本着对事实的认定存在争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采纳第三份鉴定意见所认定的面积。

  非法占用农用地,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沙尘风暴,其危害后果已有目共睹。广大群众,维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在逐年提高。检察机关在此专项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重拳打击,有效震慑非法占地犯罪行为的同时,与行政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强化监督管理,并对群众因势利导,群防群治,治标治本,形成打击非法占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保护珍贵的土地资源,维护我们得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关键词:农用 农用地 占用 用地 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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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丽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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