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购买村集体宅基地 被法院判定转让合同无效

2018-10-29 11: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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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康保法院审结一起非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该村集体宅基地案件,被法院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判定转让合同无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为夫妻,均为康保县某村村民,诉争房屋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1998年6月23日办理了康集建(1998)字第010603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李某,用途为住宅。诉争房屋为婚后所建,系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10月22日二被告李某与海某签订《买房协议》,总价款138000元当场交付,李某当日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交付给海某。海某接收房屋后,在院内盖了正房五间、南房两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与海某签订的《买房协议》涉及转让农村宅基地,该宅基地属康保县某村集体所有,李某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使用,海某为城镇居民,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使用该村集体宅基地,判决被告李某、海某签订的《买房协议》无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此项规定属法律强制性规定。另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二被告2015年10月22日签订的《买房协议》应当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因被告海某已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故各自返还财物问题法院将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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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丽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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