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公司起诉小区业主私自拆改承重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法院判令主业恢复原状。 被告王某在享受异地扶贫搬迁安置时由原乡村搬迁至康保县某小区居住。王某在装修房屋过程中私自将房屋内一处承重墙拆改,当时物业公司告知不让改动钢筋,但其没听劝阻。小区物业公司发现被告损毁承重墙的行为后,恐危及到整栋楼住户的安全,多次劝阻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被告王某均不听劝阻。2018年11月8日在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小区的物业公司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将王某告上法庭,庭上王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或者消除危险。承重墙属于支撑上部楼层重量的墙体,随意拆改会影响结构安全。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受 全体业主委托对小区进行维护管理的权利人,有权对个别业主侵害小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物权法第 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力 时不得危害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 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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