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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好友对簿公堂成仇人 法官倾情调解化干戈为玉帛

2018-06-22 17: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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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某与郭某系同村村民且是关系不错的好友。近日,孙某至康保县人民法院起诉郭某称去年郭某向其借款人民币1万元,约定利息1分5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本付息,并提供借条一张。

  被告郭某称其与原告关系一直很好,以前借过2万元已还清,从未借过1万元,但经过辨认借条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借条内容系原告自己所写。

  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庭上双方再无其他证据佐证,孰是孰非,真假难辨。被告称借条形成时间非2017年3月,系原告后期形成,要求对此鉴定。主审法官考虑笔迹鉴定的费用较高,需要3万元左右,但是鉴定结果如何又无法预判,而且双方当事人会为了此案一审、二审、甚至走上再审、上访之路,这样不仅双方当事人矛盾会加深,更会加大本案的实际支出费用,造成当事人的诉累。主审法院认为此案宜调解解决,但是和原被告调解时,双方针锋相对,谁都不肯作出让步。主审法官凭借多年的审判经验,决定冷处理,并到原被告住所地调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与村干部商定调解方案,经过多次背对背悉心调解,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郭某一次性当场给付原告孙某4500元整,此案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村民之间有了困难相互帮助、互相借贷,本是好事,即使约定合理的利息也无可厚非。但是在借贷时,一定不要图省事不打借条,或者出借人自己书写借条让借款人签名,而且归还时一定要记得收回书写的欠条,即使不能收回也要让出借人打收回借款的收条。这种做法虽然繁琐,貌似缺乏情谊,但是如果一方忘记或有其他说法发生纠纷时,双方就不会发生案例当中的事情,也不会诉至法庭,争得面红耳赤,更不会朋友变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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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丽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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